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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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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898號熊利民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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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528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熊利民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898號債權人沈佑儒(即沈君上之繼承人)與債務人熊利民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熊利民所有在第三人嘉裕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股票,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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