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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陳金憲(即林宗英之繼承人)、陳智擎(即林宗英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金憲(即林宗英之繼承人)、陳智擎(即林宗英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897號確認股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