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142號王崇盛(即王仲康(原姓名王凱弘)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11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崇盛(即王仲康(原姓名王凱弘)之
      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14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王崇盛(即王仲康(原姓名王凱弘)之繼承人)、王秋
    琪(即王仲康(原姓名王凱弘)之繼承人)、呂翌菲(即王仲
    康(原姓名王凱弘)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9時35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