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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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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416號林譽芝(原名林秀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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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94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譽芝(原名林秀珠)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41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林譽芝(原名林秀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4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王維新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林譽芝(原名林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4,782元,及其中新臺幣253,516元自民國98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4,7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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