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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0號范安沛(原名:范鳳娥)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安沛(原名:范鳳娥)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0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范安沛(原名:范鳳娥)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范安沛(原名:范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