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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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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69號何巧珠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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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訴字第4569號
主旨:公示送達何巧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6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何巧珠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6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何巧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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