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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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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4號許良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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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良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被告應於收受本通知後20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內容含答辯聲明、對原告主張爭執及不爭執部分)並將繕本直接寄送原告。



書 記 官 林思宜
股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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