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953號劉祝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2953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祝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劉祝霞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劉祝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