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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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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953號劉祝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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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2953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祝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劉祝霞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劉祝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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