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479號劉文湖即源昇工程企業社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文湖即源昇工程企業社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文湖即源昇工程企業社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凱甄
被 告 劉文湖即源昇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8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0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附表: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