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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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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659號陳品秀(原名:陳宥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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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6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品秀(原名:陳宥蓁)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6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品秀(原名:陳宥蓁)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6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陳品秀(原名:陳宥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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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5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附表: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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