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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14號薛宏國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95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薛宏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14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薛宏國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1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杜偉誠
0被 告 薛宏國
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807元,及其中新臺幣108,737元自民
國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