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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87號許鶴馨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平112簡字第158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鶴馨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587號許鶴馨竊盜案件,應受送
達人許鶴馨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許鶴馨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鶴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0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鶴馨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