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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藍世豪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12年10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藍世豪之準備程序期日通
知書、112年10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12年10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藍世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藍世豪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