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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97號呂斐卿之和解筆錄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少112審附民字第1797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呂斐卿之和解筆錄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97號因詐欺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
送達人呂斐卿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和解筆錄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和解筆錄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鼎嵐
股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