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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6149號陳宥騰、林家軍之優先承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智字第361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宥騰、林家軍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614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明輝(歿)、林承逸(即林明輝之繼承人)、林思瑤(即林明輝之繼承人)、陳麗霞(即林明輝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