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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2403號陳翠玲、梁應龍、陳中平(即吳彥文之繼承人)、吳中煒(即吳彥文之繼承人)、吳中銘(即吳彥文之繼承人)、劉公洲、孟慶龍、蔡長青、陳憶仙、周月嬌、鄧嘉容、周莉莉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0年度訴字第24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翠玲、梁應龍、陳中平(即吳彥文之繼承
人)、吳中煒(即吳彥文之繼承人)、吳中銘(即吳彥文
之繼承人)、劉公洲、孟慶龍、蔡長青、陳憶仙、周月嬌
、鄧嘉容、周莉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2403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