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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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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78號張于瑄,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皓文,賴進淵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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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訴字第4178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于瑄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9時31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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