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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99號許良溢之審理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2審易字第119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良溢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199號許良溢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許良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下午4時10分於本院第13
法庭行審理程序。
四、被告應遵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