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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228號陳柏松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82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柏松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2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柏松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2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