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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75號蕭力維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蕭力維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7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蕭力維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 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