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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51號王宗立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勤112聲字第18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王宗立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851號王宗立聲請沒入保證金案
件,應受送達人王宗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股別:勤股
書記官:劉郅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2年度執字第109號)
,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緻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