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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8912號高宜溱(原名:高嘉芝)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祥字第1389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宜溱(原名:高嘉芝)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8912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高宜溱(原名:高嘉芝)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