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169號楊振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1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振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169號原告曾維真與被告柯嫥盈、楊振遠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期日因故改期,改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