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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317號范長江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1聲判字第31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范長江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判字第317號莊明彬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應受送達人范長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莊明彬
代 理 人 應少凡律師
被 告 黃宏任
范長江 (年籍不詳)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1年11月11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0037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續字第129號),聲請交付審判即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