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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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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63號被告陳福參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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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宜112年度訴字第35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福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福參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福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伍拾捌
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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