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63號被告陳福參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宜112年度訴字第35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福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福參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陳福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伍拾捌
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