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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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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38號林俊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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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2年度訴字第3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3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俊賢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游儒顯            
被   告 林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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