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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38號林俊賢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2年度訴字第3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3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俊賢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游儒顯
被 告 林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