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753號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陳俊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2年度訴字第27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
俊華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米奇容國際
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俊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賴堅
被 告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被 告 邱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450萬元 435萬元
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
112年1月23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 0.337%
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4%
2 50萬元 48萬3,332元
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
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 0.337%
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4%
合計 500萬元 483萬3,332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