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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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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753號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陳俊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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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2年度訴字第27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
   俊華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米奇容國際
    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俊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賴堅  
被   告 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被   告 邱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450萬元 435萬元 

     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 

     112年1月23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 0.337%      
     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4% 

2 50萬元 48萬3,332元 

     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 

     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 0.337%

   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674% 

合計 500萬元 483萬3,332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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