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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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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021號趙怡春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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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40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怡春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02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怡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0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趙怡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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