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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王淑琴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淑琴之民事陳報狀繕本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隨時到院領取。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