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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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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56號邱琦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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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訴字第31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琦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琦斐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5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住
被   告 鴻杰科技有限公司
           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明麟  住
           居
      邱琦斐  籍設同上
                      (現應受送達地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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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訴3156pdf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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