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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56號邱琦斐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訴字第31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琦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琦斐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5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住
被 告 鴻杰科技有限公司
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明麟 住
居
邱琦斐 籍設同上
(現應受送達地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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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3156pdf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