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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86號陳昱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2年度訴字第20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昱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08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昱民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謝承翰
被 告 陳昱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款項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85萬4,674元 81萬1,287元 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期前利息:42,702元 2.違約金:685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