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10080號吳仁哲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仁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吳仁哲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送達代收人  涂雲傑
被 告 吳仁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82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02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