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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901號卓明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69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卓明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901號原告蘇春滿與被告卓明
泉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901號
原 告 蘇春滿
被 告 卓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