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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63號SANDA ELECTRIC MACHINERT CO., LTD、兼法定代理人張文正、莊千慧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3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SANDA ELECTRIC MACHINERT CO., LTD、兼法定代理人張文正、莊千慧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316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SANDA ELECTRIC MACHINERT CO., LTD、張文正、莊千慧、張妤庭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6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SANDA ELECTRIC MACHINERT CO., LTD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正
相 對 人 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壹佰萬元,其中之美金陸拾柒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柒角柒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