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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兆美商號合夥人李莉苓、兆美商號合夥人李鴻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兆美商號合夥人李鴻仁、兆美商號合夥人李
莉苓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下午2時33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請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以掛號逕寄對造,並於
開庭時提出回執。如有合意管轄顯失公平情形,得具狀聲
請移轉本案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便利訴訟。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