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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67號黃守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霖112簡字第206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害人黃守蓮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067號盧錦平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害人黃守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錦平
選任辯護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林哲丞律師
陳郁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盧錦平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黃守蓮」署押共8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