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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22號謝季洋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2審交易字第3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季洋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22號呂釩庭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謝季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股別:玉股
書記官:藍儒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釩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