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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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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32號陳添勇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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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繼111附民字第93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添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字第932號陳添勇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添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股  別:繼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
111年度附民字第932號
原      告 何育晴  
被   告 陳添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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