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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32號陳添勇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繼111附民字第93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添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字第932號陳添勇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添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股 別:繼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
111年度附民字第932號
原 告 何育晴
被 告 陳添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