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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8125號陳秀鶴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助正字第18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秀鶴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8125號債權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秀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