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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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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460號梁氏鳳(LUONG THI PHUONG)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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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24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氏鳳(LUONG THI PHUONG)之判
          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6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梁氏鳳(LUONG THI PHUONG)間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46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梁氏鳳(越南籍,英文姓名LUONG THI PHUONG)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
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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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9,042×0.369=10,71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9,042-10,716=18,326
第2年折舊值        18,326×0.369=6,76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326-6,762=11,564
第3年折舊值        11,564×0.369×(8/12)=2,84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564-2,845=8,719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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