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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45號NGUYEN THI MINH(中文譯名:阮氏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結112撤緩字第14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THI MINH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撤緩字第145號NGUYEN THI MINH聲請撤銷緩刑
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MINH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股別:結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撤緩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THI MINH(中文譯名:阮氏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805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MINH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