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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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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13號**林志淵等向民事庭陳報名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徐子傑,潘宜君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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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訴字第20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潘宜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0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潘宜君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潘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民國/新臺幣)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信用貸款
66萬5,231元
59萬6,027元
15.47%
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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