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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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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3號黃政專之起訴狀繕本、聲請移轉管轄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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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43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政專之起訴狀繕本、聲請移轉管轄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9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依當事人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聲請移轉管轄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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