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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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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何宇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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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2單禁沒字第4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何宇森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何宇森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何宇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股 別:德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宇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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