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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何宇森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2單禁沒字第4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何宇森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何宇森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何宇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股 別:德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宇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