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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暫家護字第110號阮文龍(NGUYEN VAN LONG)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暫家護字第1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阮文龍(NGUYEN VAN LONG)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暫家護字第110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阮文龍(NGUYEN VAN LONG)得於上班日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