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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607號魏名成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86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魏名成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607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魏名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60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被 告 魏名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