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陳銘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揚112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銘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原告王00與被告黃程暉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
原 告 王00
法定代理人 王0玲
被 告 1.黃程暉
2.林瑞斌
3.林孟宜
4.洪于智
5.汪怡君
6.陳銘壎
7.鄧德倩
8.羅富美
9.葉藍鸚
10.鄭佾瑩
11.吳若萍
12.林欣苑
13.郭美杏
14.蔡政哲
15.蕭涵勻
16.姚水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