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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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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陳銘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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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揚112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銘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原告王00與被告黃程暉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400號
原   告 王00       
法定代理人 王0玲       
被   告 1.黃程暉   
2.林瑞斌   
3.林孟宜   
4.洪于智   
5.汪怡君   
6.陳銘壎   
7.鄧德倩   
8.羅富美   
9.葉藍鸚   
10.鄭佾瑩
11.吳若萍
12.林欣苑
13.郭美杏
14.蔡政哲
15.蕭涵勻
16.姚水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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