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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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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692號鍾清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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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2年度訴字第26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清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清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9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鍾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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