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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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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426號宏甫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振甫、趙淵銘、黃麗美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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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642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宏甫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振甫、趙淵銘、黃麗美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6426號聲請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宏甫電機有限公司、趙淵銘、黃麗美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426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送達代收人 詹緯全  
相 對 人 宏甫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甫  
相 對 人 趙淵銘  
      黃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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