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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636號伽祥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丹菱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663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相對人伽祥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丹菱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6636號聲請人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伽祥實業有限公司、廖丹菱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636號
聲 請 人 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中天
送達代收人 洪啓瑞
相 對 人 伽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丹菱
相 對 人 廖丹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伽祥實業有限公司、廖丹菱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伽祥實業有限公司、廖丹菱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伽祥實業有限公司、廖丹菱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